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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考点

浏览量:169发布日期:2023-10-07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和第29条,该规定考点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①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②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⑥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⑦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⑧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⑤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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