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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道通行规定

浏览量:520发布日期:2023-09-2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第36、第37、第38条和《实施条例》第44条,车道通行规定考点如下。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机动车道的通行规定如下。

①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②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③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④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⑤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⑥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5)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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