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实施条例》第63条,停车规定考点如下。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规定施划的停车位除外。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②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③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④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⑤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⑥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