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施条例》第78~82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考点如下。
(1)驶入与驶离高速公路规定如下。
①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高速公路车速规定如下。
①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千米,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千米。
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千米,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千米,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千米。
③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千米;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千米,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千米。
④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高速公路车距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千米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千米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② 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③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④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⑤ 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千米,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②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千米,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③ 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千米,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