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第88、第91、第95、第96、第99、第100、第101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考点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如下。
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③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④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⑤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对违反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如下。
①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对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处罚如下。
①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②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的处罚如下。
①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依据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可认定为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