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和第29条,该规定考点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①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②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⑥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⑦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⑧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⑤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