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第14、第19条,该规定考点如下。
1、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②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③ 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④ 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⑤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⑥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⑦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① 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②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事故现场撤离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事故现场处置中第(1)条第①款情形的除外。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